压力管道设计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配备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 (注-1);
(2)具有专门的管道设计部门和设计场所;
(3)具有与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相适应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并且具有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4)具备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能力。
注-1:审核和审定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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