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人员
2.3.1.1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材料、工艺、热处理、理化检验、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有缝管件的制造单位还应配备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制造单位的工艺、理化检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为理工类专业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管件制造工作经历。
2.3.1.2技术人员
B1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B2级许可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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