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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管件类生产设备工装

 

2.8.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注塑成型机不少于6台,以及配套的工装和模具,注塑能力应当与许可范围相适应;具有确保聚乙烯混配料烘干达标的密闭集中干燥设备和机加工、组装等设备;电熔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布线设备;具有能保持永久标识的在线打印设备。

2.8.4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2.8.4.1检测仪器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分析天平 (精度 0.1mg)、干燥箱、熔体质量流动速率仪、差热分析仪、挥发分(水分)测量仪器、静液压强度试验机 (水箱和夹具的规格与申请的产品相适应)、炭黑含量和炭黑分散度检测仪器等。电熔管件还应当具有检测用电阻仪。

2.8.4.2压力试验设备

静液压强度试验机应当具有自动监控、记录功能。

带金属骨架的聚乙烯管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的爆破试验设备及工装与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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