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氧舱(A5)
2.5.1人员
(1)配备电气系统和安装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2)配备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工作等相关专业 (机械、焊接和电气)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从事产品设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电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配备持证电工不少于2人。
2.5.2工作场所
具有满足清洁条件要求的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所需要的室内生产场地。
2.5.3设计能力
具备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的设计能力,并且配置新产品设计开发和转化工艺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包括设计制图、出图的硬件和软件 )。
2.5.4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制造许可范围内产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工序,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设备(如切割、成型、热处理、机加工、焊接、起重、表面处理、弯管等设备)以及相应的工艺装备。
2.5.5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备满足产品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验收等过程所要求的检验与试验装置、仪器仪表,如电气测试仪器仪表 (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议、交流耐压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等)、光学测试仪、声学测试仪等。
2.6 超高压容器(A6)
2.6.1人员
配备中、高级机加工人员不少于2人。
2.6.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2.6.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装置,具有超高压容器超声检测仪器。
2.7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 (C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C3)制造单位应当首先取得无缝气瓶 (B1)制造许可证。
2.7.1人员
(1)配备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该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和安全附件、仪表及装卸附件相关工作的经历;
(2)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仪表、信息化追溯和装卸附件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3)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中配备氩弧焊焊工不少于2人;
(4)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不少于4人。
2.7.2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具有罐体或者气瓶、安全附件、仪表、装卸阀门、管路、走行装置或者框架等部件总装(或者落成)的工装和装备;
(2)铁路罐车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用铁道线路,同时具有转向架制造、制动及车钩缓冲装置、整车落成必需的相应工装及设备;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专门的端框制作工装和框架总装胎架,以及能满足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的强度试验[仅限于船舶运输条件下的集装箱所需的试验除外,内部纵向栓固试验(动态)可以外委]要求的试验场地、工装和设施;
(3)有罐体焊后热处理要求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罐体整体焊后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
(4)有气体置换或者抽真空工艺要求的,还应当具有满足相关工艺要求的气体置换处理设备或者抽真空设备;
(5)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和无损检测场地、工装和设施以及专用称重衡器。
2.7.3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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