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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装设备类电气仪器器具

 4.充装设备与工艺装备

4.1基本条件

(1)充装系统应当调试合格;

(2)储罐应当设置防超装 (超压)、超限装置或者其报警装置;

(3)具备复核充装量[介质为高()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液体 ]或者充装压力(介质为压缩气体)的能力与装置;

(4)具有对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有效处理的设施;

(5)充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区域,应当具有监视录像系统;

(6)充装系统应当具有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等应急功能,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的远控系统,应当设置在有人场所 (如值班室)的安全位置;

(7)易燃、易爆介质有回火可能的管道系统,应当装设防回火装置;

(8)充装易燃、易爆和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以上介质的管路系统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应当装设紧急切断装置;

(9)充装易燃、易爆介质或者有毒介质,应当在安全泄放装置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导到安全地点妥善处理;

(10)充装有毒介质,应当装设泄漏介质处理装置;液氯充装单位应当配备碱液喷淋装置、液氨充装单位应当配备水喷淋装置等;

(11)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应当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水源和消防设施;

(12)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当装设管道安全泄放装置。

4.2专用的充装台(线)和充装装置的配置

(1)装卸用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技术及安全要求;

(2)装卸用管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3)具有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或者措施;

(4)所选用装卸用管的材料应当与充装介质相容;

(5)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装卸用管以及紧固件的材料,应当能够满足低温性能要求,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6)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系统,应当具有处理充装前置换介质的措施及充装后密闭回收介质的设施,并且符合有关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  电气、仪器仪表、计量器具

(1)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装置的设计、仪器仪表等的配置,以及施工与验收应当符合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 50257—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按照有关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配置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介质分析检测仪器仪表与设施;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单位,应当在罐区、压缩机 ()房、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台等地点,装设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氧气、可窒息性气体 (如氮气等)充装单位,应当在压缩机()房等室内地点,设置空气中氧含量检测报警装置;报警显示器应当设置在值班室或者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空气中氧含量检测报警装置应当在检定有效期内;

(4)充装工艺管线及其设备应当装设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压力表,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至3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其精度不低于1.6级;

(5)充装介质为高()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液体的应当装设电子衡器 (轨道衡),充装介质为压缩气体的应当装设标准压力表,对完成充装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量的复检和计量;

(6)建立仪器仪表、计量器具、设备等台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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