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工作场所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表1要求的厂房和仓库。制造单位试验井道与厂房、仓库不在同一地址的,试验井道所在地址应当作为制造地址。
表1 制造单位厂房和仓库
注1: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以下简称垂直电梯。
注2:申请垂直电梯多个许可子项目的,工作场所面积以许可子项目对应的面积最大值为准;既申请垂直电梯又申请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许可的,其垂直电梯工作场所面积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工作场所面积应当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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