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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驱动乘客及消防员电梯

 

2.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

 

2.1人员

2.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

(2)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3)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3技术人员

除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外,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至少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2.1.4质量检验人员

(1)制造过程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工程师职称;

(2)现场施工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由技术人员或者持有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2.1.5项目负责人

由技术人员担任。

2.1.6作业人员

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电梯修理作业资格证6年以上或者取得电梯中级技工职业资格证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

2.2试验能力

自有提升高度不小于50m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该井道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

2.3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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