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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生产设备

 

1.2  生产设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加工设备,包括切割下料设备、剪切设备、冲压设备、折弯设备、钻孔设备、焊接或者其他连接方式加工设备;

(2)起重转运设备(杂物电梯除外)

(3)加工垂直电梯门板、轿厢和轿架的工装与模具;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总装调试工装,包括基准定位工装、导轨支架 (支撑板)定位工装、梯级踏板装配定位工装、扶手栏板夹紧件定位装配工装、上下部回转装置装配工装、梳齿板及前沿板安装用工装;

(5)施工设备,包括起重设备、电动工具 (包括手电钻、电锤或者冲击钻、角向砂轮磨光机、砂轮切割机 )、电工工具、导轨校正仪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讯工具以及施工工艺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设备。

除满足以上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控制柜组装调试生产线和自动钣金生产线。

1.3试验能力

(1)电梯试验专用井道不少于4个,其中至少1个自有或者租赁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8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租赁的试验井道不得是其他电梯制造单位取证的资源条件;其余3个自有试验井道中,至少1个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5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

(2)自有实验室,实验室的试验项目至少包括电梯门锁装置可靠性试验、限速器动作速度试验、电梯门摆锤冲击试验、曳引机制动器可靠性试验、盐雾试验、高低温试验和紫外线老化试验。

1.4培训能力

具有培训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技术工人的场地、专用设备,自有井道满足培训的要求,能够对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

1.5服务网络

自有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平台,具有对于本单位制造电梯运行情况的远程监测能力,并且实时监测的电梯数量不少于200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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