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余热锅炉
余热锅炉应当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执行。特殊结构的余热锅炉,可以根据产品结构特征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但是在制造许可证书上应当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
2.5其他锅炉
只制造贯流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盘管锅炉或者铸造锅炉的制造单位,可申请专项制造许可,在制造许可证书上明确限定具体产品范围。资源条件参照相应级别的锅炉制造许可条件,可以适当降低条件要求,但是应当具备特殊结构所需的工艺装备(如盘管锅炉的盘管机等 )。
3.换证业绩
制造单位换证时,许可周期内应当具备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否则按照本文1.7 条的要求准备试制造样品。
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许可周期内与持证级别相应的产品制造业绩不少于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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