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技术文件
制造单位和修理单位应当具有与样机相对应的设计文件 (注1)、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能够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6.1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图样目录、设计图样 (含总图,部件图,零件图,电气、液压或者气动原理图,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还包含制动原理图 )、设计计算书、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出厂随机文件清单等。
6.2工艺文件
工艺文件应当包括机械加工工艺、焊接工艺、装配工艺、涂装工艺等。
6.3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出厂检验规程等,检验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检验依据、检验与试验项目、检验与试验方法、技术参数要求、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要求、抽样要求 (必要时)、判定规则等。
7. 换证业绩
(1)取得制造(含修理、改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5台;无业绩的,申请换证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前按照本文第5条的要求进行试制造;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制造并交付使用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20台;
(2)取得修理许可的单位,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在其持证周期内完成修理相应许可子项目的产品至少各2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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