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应当具有以下试验装置:
(1)噪声检测仪器;
(2)转速检测仪器;
(3)温度测量仪器;
(4)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5)交直流电压检测仪器;
(6)交直流电流检测仪器;
(7)扭力测试设备。
(8)材料成分分析仪器、拉伸试验台、冲击试验台、弯曲试验台等理化检验仪器(外
委的不要求);
(9)液压系统压力测试装置、标准载荷、转向性能测试装置、制动性能测试装置
与设备;
(10)磁粉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1.5 研发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具有机动工业车辆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自主研发设计相应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1.6 试验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以下试验条件,并且具有整机试验能力:
(1)直线跑道,不小于100m×3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者水泥路面;
(2)试验坡道,坡度不小于10%;
(3)试验场地,不小于30m×10m(长×宽)、坡度±0.5%,有平坦、干燥、清洁的沥青或水泥场地;
(4)固定的整机稳定性试验装置,倾斜装置角度可在 0°~30°范围内调整,并且自带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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