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条件共享
从事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 (注1)制作的每一处制造地址,其厂房以及日常生产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分别满足相应资源条件的要求。
注1: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下同。
4.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独立完成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的能力。制造单位的钢材预处理、涂装、机械加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允许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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