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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人员条件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计、制造、改造、安装和修理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方案设计,下同 )、工艺、材料与零部件、焊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制作、电控系统制作、无损检测、产品检验和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安装单位应当在其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许可项目,配备并任命安装方案设计、吊装、焊接、调试、检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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