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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 门座式起重机(A)

 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专项条件

 

1.桥式、门式起重机(A),流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1.1人员

1.1.1技术负责人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2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3)材料与零部件、焊接、电控系统制作、产品检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4)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无损检测相关专业毕业或者具有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1.1.3技术人员(2)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机械和电气专业人员共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与许可项目相关的技术工作经历。

2: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下同。

1.1.4检验人员

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包括持有相应级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2(外委的不要求)

1.1.5作业人员

安装人员不少于8人,指挥不少于2人,司机不少于2人,焊工不少于20(3),电工不少于5人。

3:主要受力结构件采用自动焊接生产线或者焊接机器人焊接时,焊工的数量可以减少50%,下同。

1.1.6安装项目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职称,机械或者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安装工作经历。

1.2工作场所

(1)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厂房面积不小于5000m2

(2)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400m2

(3)仓库面积不小于400m2

1.3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3.1桥式、门式起重机(A),门座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10m×3m×30m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厚度 )

(2)相贯线切割机(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3)压力机(压力不小于200t)或者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2000kN)

(4)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10 台;

(5)自动埋弧焊机不少于3台;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设备 (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外委的不要求 )

(7)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外委的不要求)

(8)结构车间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40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20t);具有焊接翻转架的,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 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9)桥式、门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3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 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3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3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0)门座式起重机结构件制作平台,采用铸造平台的,不小于10m×3m×20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采用钢板平台的,不小于10m×3m×30mm(总长×宽度×厚度),并且平整、无变形;采用网架型式平台的,不小于 10m×3m (总长×宽度),并且平整、无变形;

(11)臂架组焊工装(适用于门座式起重机 )

1.3.2流动式起重机(A)

应当具有以下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数控切割机,不小于 10m×3m(有效切割长度×宽度)

(2)折弯机,公称压力不小于  2000kN

(3)气体保护焊机不少于 10  台;

(4)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或者钢结构表面后处理设备,抛丸预处理后的材料表面清洁度达到Sa2 1/2 (外委的不要求)

(5)结构车间起重设备,同一跨度中两台起重设备的抬吊能力之和不小于32t(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不小于16t)

(6)回转支承座圈加工装置 (外委的不要求)

(7)工装,包括起重臂焊接工装、回转平台焊接工装、车 ()架焊接工装。

1.4检测仪器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经纬仪;

(2)水准仪;

(3)噪声检测仪器;

(4)超声检测仪或者 X 射线检测仪(外委的不要求)

(5)绝缘电阻检测仪器;

(6)接地电阻测试仪;

(7)万用表;

(8)硬度计;

(9)激光测距仪;

(10)钢卷尺(校准含修正值)50m(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1)超声波测厚仪(机械式停车设备除外)

(12)流动式起重机(A),具有磁粉检测仪 (外委的不要求)、油压测试装置、红外线测温仪;

(13)门座式起重机(A),具有全站仪。

1.5研发能力

(1)制造单位应当设置研发机构,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10 (4),机械和电气类相关专业毕业,具有起重机械产品的设计研发经历;

(2)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自主设计相应许可子项目起重机械产品的能力,具有设计任务书、设计过程的控制记录以及全套产品图样、计算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设计文件。

4:本条要求的设计人员与1.1.3 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的数量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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