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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场所充装设备

 

3.  充装场所

(1)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具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装卸装置,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且设有明显标识;

(4)充装单位的充装作业区域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当设有明显界线,还应当设有人员进入的安全警示标识以及安全须知;

(5)具有可供移动式压力容器检查和卸载的作业场地。

 

4.  充装设备

(1)充装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2)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卸载专用装置,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抽真空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用于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充装设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系统。

5.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充装单位装设的压力计量、温度计量、质量计量、安全阀、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有毒、可燃气体和氧气及可窒息性气体的充装单位必须配置)、紧急切断系统等应当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具有判定气瓶内部残液、残气化学性质的装置和仪器,以及处理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残液、残气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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