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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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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主要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三)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 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七)负责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  根据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交公司档案室备案保存。 
第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开发合同、鉴定文件、转让合同、评估文件、成果处理方案、纠纷处理方案、奖惩措施、涉密范围人员名单、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和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可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公司或所属单位,公司或所属单位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或所属单位: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公司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劳动成果;
4、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公司2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内部共享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在公司体系内实行有条件的共享。 
(一) 所有权归属公司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允许各所属单位使用; 
(二) 所有权归各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和所属单位共同批准,可允许公司其他所属单位使用。 
(三) 所属单位使用公司或其他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当签署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保密条款; 
(四) 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可采取有偿使用的方式,也可采取无偿使用的方式,由许可和被许可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第十三条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密、保护和承诺制度。公司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制止、杜绝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
(一)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二)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三)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等被他人抢注。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
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五)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六)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七)在劳动合同中,必须载明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业务资料、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    使用、许可或转让。 
(八)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应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增强员工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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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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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  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  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公司《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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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  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  本公司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公司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公司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  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 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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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司商标,加强对公司商标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商标在经营和市场活动中的作用,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公司是商标的所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用权、许可权等,任何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对公司商标进行使用。  
第二章  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 商标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责任部门,其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异议、复审、争议、变更及使用许可的初步审核等工作; 
(三)办理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申请; 
(四)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及标识物承印方进行审批; 
(五)参与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
(六)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处理;
(七)对使用商标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 
(八)负责与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有关商标事项。 第四条 公司所属部门、被许可方使用商标的职责:
(一)负有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二)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四)各部门及被许可使用各关联方负责人对本规定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三章  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商标在下列经营活动中允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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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生产的产品;
(二)产品或商品的包装; 
(三)产品或商品的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标贴、文档手册等印刷品; 
(四)作为商品的产品交易文书,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五)公司营业、服务、办公场所等固定场所和广告宣传刊物等;
(六) 公司举办或参加展示会等需要标示公司商标的会议等。 第六条 使用公司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R”;使用公司已申请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记“TM”,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商标文字、图案,所有涉及商标的文字、图案、产品包装、广告创意、网页资料等均需报商标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七条 公司若计划向其他国家出口产品或开展其他市场活动时,应考虑在该国家注册商标,以避免商标在他国被人抢注,经公司决策层批准后,具体申请操作由商标管理部门执行。  第八条 公司各关联方需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等,审核确认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格,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拟许可使用公司商标子公司、关联方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 
(二)商标管理部门对拟使用公司商标的关联方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总决策层批准; 
(三)由公司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许可合同;
(四)由被许可方在指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有关对拟被许可方的审查条件、许可合同签订后的履行、对被许可方监督等事项由商标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制度》进行,并与承印方签订印刷合同。承印方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章  商标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商标转让或以商标权进行投资由公司决定。在转让和商标权投资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包括转让合同、投资协议的拟订、备案等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在转让商标、以商标权投资及其他需要进行商标评估时,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商标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五章 商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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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商标管理部门设立商标档案,包括商标设计档案、商标注册档案、商标使用档案等。 
(一)商标设计档案:商标设计方案、说明、设计底稿以及审定结果均应归卷后存档。 
(二)商标注册档案:包括商标注册(变更、续展)申请表复印件、商标公告材料、商标异议、争议材料、商标注册复印件等。 
(三)商标使用档案:包括商标印制登记、商标领用登记、废次商标销毁记录、商标使用许可登记(包括许可协议收复印件)、商标产品的销售记录(包括在各国和各地销售原始凭证、用于宣传商标的广告费用和广告稿)等。  
第六章  商标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部门或被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被许可方在使用公司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十四条 对发现的侵犯公司商标权行为,由商标管理部门进行查取证,公司所属部门或关联方应给予配合。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由商标管理部门向公司决策层提出处理方案建议,经公司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商标管理部门可取得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损害公司权益或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商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由其负责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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