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知识产权认证★四川知识产权认证★重庆售后服务认证★四川售后服务认证★重庆SA8000认证★四川SA8000认证★重庆反贿赂认证★四川反贿赂认证★重庆AAA信用认证★四川AAA信用认证★重庆体育服务认证★四川体育服务认证★重庆企业诚信认证★四川企业诚信认证★重庆养老服务认证★四川养老服务认证★重庆物流服务认证★四川物流服务认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对全国的体育服务认证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组织对认证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服务
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认证审查工作;
(二)保证认证活动的客观独立、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守认证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四)不得从事认证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产品开发和营销等活动;
(五)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十二条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审查;
(二)保证获得认证的服务质量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不得利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认
证标牌误导公众;
(四)依法接受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受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
持有人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体育服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1 月1 日起施行
环境标志产品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
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便利申请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十、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制定发布《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和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4年38号公告)同时废止。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本公告内容将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