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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服务认证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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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体育服务认证的实施

第十一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体育服务认证规则。体

育服务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组建体育服务认证技术专家组,为

体育服务认证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起草体育服务认证规则。

第十二条体育服务认证包括服务流程管理文件、行为规范、设施和设备、健康和卫生、

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服务承诺等内容的现场审查,以及获证后的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体育服务认证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产状况、从业人员和主要体育设施设备

的配置基本情况等;

(二)申请人的法人证明以及其他合法经营资质的证明;

(三)申请人的服务流程管理文件;

(四)保证执行体育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认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必要时有关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资质证明;

(六)体育服务认证相关的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七)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所提交材料的审

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受理体育服务认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体育服务认证规则、认证标准

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实施认证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体育服务认证证书,准

许使用体育服务认证标志和认证标牌。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持有体育服务认证证书的体育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认证证

书持有人)符合认证要求的持续性,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审查,并根据审查情

况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

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诉或者投诉。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报告认证

证书持有人的相关信息,并定期公布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单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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