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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认证★---企业知识产权认证贯标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文件及控制程序

1、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2
1、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2
2、专利管理制度 9
3、商标管理制度 17
4、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 21
5、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22
6、知识产权奖惩制度 27
7、知识产权应急方案 29
8、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33
9、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36
10、知识产权检索控制程序 37
11、知识产权变更、放弃控制程序 39
12、知识产权信息发布控制程序 40
13、保密合同 40
14、竞业禁止协议书 42
15、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45
16、知识产权文件控制程序 46
17、知识产权法律控制程序 49
18、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50
19、知识产权保密控制程序 52
20、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54

 

 

 

 

 

 

 


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备注
1.  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IPGL-01 知产部
2.  专利管理制度 IPGL-01-1 知产部
3.  商标管理制度 IPGL-01-2 知产部
4.  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 IPGL-01-3 知产部
5.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IPGL-01-4 行政部
6.  知识产权奖惩制度 IPGL-01-5 知产部
7.  知识产权应急方案 IPGL-01-6 知产部
8.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IPGL-01-7 知产部
9.  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IPGL-01-8 知产部
10.  知识产权检索控制程序 IPGL-01-9 知产部
11.  知识产权变更、放弃控制程序 IPGL-01-10 知产部
12.  知识产权信息发布控制程序 IPGL-01-11 知产部
13.  保密合同 IPGL-01-12 行政部
14.  竞业禁止协议书 IPGL-01-13 人事部
15.  公司文件管理规定 IPGL-01-14 行政部
16.  知识产权文件控制程序 IPGL-01-15 知产部
17.  知识产权法律控制程序 IPGL-01-16 知产部
18.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IPGL-01-17 知产部
19.  知识产权保密控制程序 IPGL-01-18 知产部
20.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IPGL-01-19 知产部
IPGL-01             知识产权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以及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设置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 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 审核业务部门的知识产权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 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 代表本公司对外处理知识产权相关纠纷、诉讼等事项;
(五) 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 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五条  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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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于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进行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的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七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专利权侵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必要的检索。
(六)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的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等问题,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公司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部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公司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公司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属本公司,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所有权归属本公司,公司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公司: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2、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成果;
3、来本公司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4、退休、调离或劳动关系终止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成果;
5、主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
6、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公司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转让、销售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公司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第十条  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公司自行研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管理部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部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竞争中的作用。
(一) 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 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 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可能侵权,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部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  公司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账目上反映。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必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重大事项须经主管领导和相应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同时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公司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后,经知识产权主管组织论证,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的知识产权,并由专利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
 (一) 本公司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要充分利用公司专利数据库、各种商业、半商业性检索平台及国内外专利文献制定正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形成产品立项报告,经知识产权管理部论证审批后实施,以避免重复研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 重大产品研发应在项目立项前、研究与开发活动中、研究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产出后、投放市场前均应进行查新和检索,形成相应检索书面记录;
(三) 申请专利、确定纳入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资料、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 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以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知识产权调查工作,并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公司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事项;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知识产权奖励措施;有关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管理部成员名单及职责说明;知识产权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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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公司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 侵害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行政机关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 年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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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GL-01-1         专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明确公司技术的研究开发、申请专利保护、管理专利技术的职责,规范专利技术的使用,保护公司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鼓励员工积极进行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经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在外国申请获得授权的专利,也包括获得境外申请优先权日的、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
第三条 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目的: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鼓励和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加强我公司自主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公司专利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 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是本公司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专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根据本公司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公司专利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公司开展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制定和实施年度专利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专利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公司专利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四) 为保障本公司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参与涉及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贸易等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工作,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五) 对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由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
 (六) 组织对本公司研究开发成果的评估,配合公司外聘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并负责管理本公司的各项专利申请档案资料。
 (七) 对涉及本公司的专利纠纷,根据本公司专利顾问单位的分析意见向公司提出处理建议,选择律师事务所并协助处理法律诉讼等事宜。
 (八) 向本公司各部门提供有关专利的业务咨询,组织公司的专利培训。
 第八条 企业专利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资产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中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以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九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增资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 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 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 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 专利的查新、检索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产品、技术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科研开发。技术开发部门应对下一年度的科研开发提出设想并列出具体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供研发技术人员“查新检索”。
第十五条  公司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或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国外技术之前,要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出具专利检索报告。
公司技术创新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承担,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的,应当要求项目承担者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者应向本公司提供新的专利检索报告,以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己经被申请专利的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对涉及专利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必须进行专利文献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专利状况,避免重复引进和侵权等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向国外出口新技术新产品时,必须作有关专利查新、检索工作,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制定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贸易时,要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法律信息、科技信息和经济信息,以达到经营决策的科学化。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禁止一切在申请专利前导致技术方案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行为。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视实际情况应将其纳入公司技术秘密保护的范围,从本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经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员工与公司就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公司临时聘用人员,公司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公司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公司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价投资的,公司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公司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事项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研究,以及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与吸收等工作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必须在专利申请以后,方可进行下列的工作:
(一)科技成果鉴定、技术交流、论文发表和产品技术鉴定。
(二)参加国家、省、市级的展览会、交易会,以及有关的技术投标。
(三)进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技术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项目主要完成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专利申请,递交技术交底书,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做出完整明确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做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审查意见”栏,就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做出初审的有关意见;
(三)初审完成后,由部门专利管理员将《专利申请表》及初审材料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  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可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二)知识产权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至申请部门,并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 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相当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二) 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的要求,将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及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 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公司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公司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公司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深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公司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专利或专利申请,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予以论证确认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弃权专利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公司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专利技术,或者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本公司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专利技术时,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公司专利资产价值,并将其纳入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依据。公司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公司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无形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完成。
第五章 专利的应用
第三十一条  专利的引进与转让,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同有关部门一起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法律状态调查报告和市场分析与价格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公司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 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 本公司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及相关权益依法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公司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公司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公司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价投资时,负责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结果,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六章 专利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本公司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控与本公司有关的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中国专利局或外国专利局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
第四十条  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本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本公司许可进口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本公司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公司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本公司许可展示与本公司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应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尊重员工的个人自由发明。员工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并持有该专利。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公司将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专门人才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公司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
对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公司积极配合政府、行业、协会等机构,申报相应的奖项;对获得奖项的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另外给予公司内部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或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产生经济效益的,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当年年底,公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物质奖励:
(一) 被授予专利权的,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2000_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为人民币不少于500元。以上奖金,计入成本;
(二) 本公司直接实施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__0.5%__,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__0.05%__,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 被授权的专利由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所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__1%__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 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从该专利技术股权中提取不低于__1%__的股权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将专利与设计业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公司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将其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授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公司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发明创造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作为破格晋升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 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公司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发明创造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具体方式通过合同约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本公司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本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将职务发明创造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在科技研发中造成失密,或未及时申请专利,或者专利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或律师事务所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本公司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宣告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对该发明创造严格保密。公司的调离、离退休人员,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公司前,应将其所从事、参与公司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公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论文或文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属于本公司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五十四条 科研开发过程中,出现泄密事件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小影响和损失,并同时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专利权、促进本公司技术创新为原则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 年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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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GL-01-2                    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通过正确运作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三条 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价值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产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标服务信誉;确保合理宣传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与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 商标注册
  第四条  商标注册包括新商标注册、商标变更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和商标注销。
  第五条  本公司视情况注册储备商标和防御商标。
  第六条  本公司提前在产品出口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
  第七条  本公司努力创造驰名商标。
第三章 商标印制
  第八条  印制商标应遵守国家有关商标印制的规定。
  第九条 产品商标的具体设计和制作方案由_知识产权管理者代表_会同产品研制单位负责人共同确定。
  第十条  商标印制中出现的废次商标标识必须销毁,印制单位不得留用或销售印有我公司商标标识的印刷物。
  第十一条  印制商标用于其他目的,应报本公司办审批、备案。
第四章 商标使用
  第十二条  本公司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具备商标标识使用条件的产品包装、广告、展示等应用系统。
  第十三条  产品使用商标标识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一) 使用商标的产品是经公司批准批量生产,并符合国家有关生产、销售规定的产品。
(二)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三) 产品生产形成批量。
(四) 产品生产过程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监控系统和规章制度。
(五) 产品执行并达到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建立的产品企业标准须通过相关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审定并报省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 产品应具备行业归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凡国家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产品均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
(七) 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正式包装及准确的包装标识。
(八) 对其使用商标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使用商标的手续
(一) 需使用商标的部门均要填写使用《商标申请书》,并提交符合使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 报公司办公室核定。
(三) 经公司办公室核准,总经理批准后由知识产权部发给商标图样。商标使用方案依核定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规范使用。
(四) 商标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由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五) 所有商标印刷物的储存须有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登记领用制度。商标印刷物保管人名单在公司办公室备案,公司办公室要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六) 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若出现违反制作规范使用商标的现象,经指出又不改正者,将取消其使用商标的资格;未经核定批准擅自使用商标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商标使用许可和受让使用
第十五条 对拟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应由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综合考察,对经审核和考察合格的企业,可与其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并提供许可使用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标准。
    第十七条 使用合同文本可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合同双方名称、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及相应的生产规模,使用许可的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商议。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十九条 许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均有义务配合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办法和许可合同对被许可企业使用商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因经营需要确需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需对受让商标进行充分论证、并确认该注册商标权利人没有与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未经质押后,方可受让商标。
    第二十二条 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受让商标的申请,需提供该商标的相关资料,由知识产权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签署受让合同。
第六章 商标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犯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或现象时,有义务及时报告或向知识产权管理部举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销售服务网点有义务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对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可采取报请工商行政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部负责处理商标侵权和其他商标纠纷。
第二十七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员工负有对本公司商标档案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商标申请注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按照国家商标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七章  商标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制定本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本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对暂不使用的其他类别商标,应每三年公告一次。
   (三) 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
   (四) 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五) 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商标使用工作,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
   (六) 负责本公司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七) 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商标知识咨询与专业培训。
   (八)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使用的合法性,即提前向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申报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
(一) 提出名称:商标使用人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包括拟用商标名称或图案、产品内容及使用原因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 商标查询: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查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三) 注册申请和核准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商标查询结果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做出是否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在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会同申请人办理商标申请前的有关手续。
   (四) 知识产权管理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可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商品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各员工有义务配合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做好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三十三条 商标查询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之日止,为本公司特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以下内容分类:商标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件、纠纷资料;广告资料;品牌在市场中的相关数据;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 年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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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GL-01-3                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著作权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
第二章 著作权登记
  第三条  公司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第四条  著作权的登记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需进行著作权登记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办理著作权登记申请手续。 
第三章 著作权使用
第五条  公司著作权的使用方案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公司使用记录。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公司著作权。
第九条  其他单位使用公司著作权须经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方能许可。
第十条  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具体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由总经理批准方能转让。
第五章 著作权保护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保护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犯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或向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公司销售服务网点有义务保护公司著作权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公司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采取报请相关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由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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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GL-01-4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本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该分支机构、该部门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 各部门至少确定一名专(兼)职保密员,负责对涉密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对各项保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相关负责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 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 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 如发现商业秘密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九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及技术合同等)。
(一)技术秘密:
1、工艺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产品技术标准、新产品鉴定资料、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技术总结、技术通知等;
2、工程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非标生产设备资料、工程设计(包括图纸及草图)、电器(仪表)设计等;
3、生产技术资料:所有产品的生产配方、产品的制造方法、生产过程的检验、试验及最终检验、试验方法、生产过程中的原始质量记录。
(二)经营秘密:
1、销售信息资料:公司经营决策、营销计划、定价策略、销售网络、客户信息、商业函电(包括电子邮件)、合同订单等;
2、采购信息资料:主要供应商信息、进价策略、采购渠道、主要原材料指标等;
3、财务信息资料: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成本核算、存货核算、长期投资核算、工资核算、销售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外部会计报告、内部会计报告。
(三)管理秘密:
1、公司资本运作信息资料: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等。
2、人力资源信息资料:公司人力资源计划、人力资源结构、薪酬方案、员工档案等信息资料;
3、企业管理信息资料:公司整合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的结果;公司内部考核体系的方案、核算过程、核算方法、核算结果;
4、档案信息资料:公司档案室的各类信息资料;
5、电子信息资料:公司ERP信息资料、服务器备份数据资料、各部门电子档案、电子邮件等。
第四章 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商业秘密按重要程度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根本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技术总结报告、技术配方、工艺卡片、技术通知、原材料和产品的编码方法、工程设计;经营决策、营销规划、市场调查和预测报告、促销方案、定价策略、商业函电;成本核算、销售核算、内部会计报告与分析;项目投资策略及方案、股权调整方案、董事会会议记录及相关决议;人力资源发展计划、薪酬方案、中高级职员的全部资料、兼职和聘用人员的合同协议、内部各考核体系考核资料。
“机密级”: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包括:所有产品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操作规程、生产过程的质量记录;经营战略、销售政策、营销计划、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客户档案、合同订单、营销管理制度、工作总结;采购渠道、进价策略、主要原材料技术指标;银行存款核算、往来核算、存货核算、所有者权益核算;人员调配方案、人员结构、员工录取过程。
“秘密级”:是一般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主要包括:一般的非标设备资料、整合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报告、长期投资核算、外部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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