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1.人员
(1)生产单位应当任命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活动中的技术工作;
(2)制造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设计(含安装、修理、改造方案设计)、工艺、材料与零部件、机械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电控系统制作、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 (安装、修理、改造)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安装单位应当在管理层中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并且根据其申请项目,配备并任命工艺、焊接、无损检测、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 (安装、修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4)生产单位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协调等工作。
2.工作场所
生产单位应当具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符合表1要求的试验场地和厂房。
表1制造单位试验场地和厂房
注 1:滑行和旋转类,是指滑行车类、架空游览车类、滑道类,观览车类、陀螺类、飞行塔类、转马类、自控飞机类大型游乐设施;下同。
注 2:游乐车辆和无动力类,是指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和无动力类大型游乐设施;下同。
注 3:水上游乐设施与其他许可子项目同时申请时,水上游乐设施的人员、试验场地和厂房面积应当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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